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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外管局草拟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以便利银行经营--报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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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0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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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透上海3月20日电---上海证券报周五报导称,国家外汇管理局目前正在就草拟的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其中规定,银行持有的外汇资金(含外汇资本金)需要转换为其他外汇币种的,将无需经外汇局批准.而便利银行自身业务经营正是该办法出台的主要目的之一


报导称,根据征求意见稿,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因黄金进出口、境外咨询费和母行管理费、日常经营费用、利润(股息和红利)、资本金以及本外币资产不匹配等产生的结售汇行为.并且要求银行应区分自身和代客的结售汇业务,分别管理和统计.


在经常项目管理方面,《办法》要求,银行自身贸易项下进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代理进口的管理规定,委托有外贸代理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办理.银行不得直接对外支付.


其次,银行境内外汇利润可以办理结汇;亏损可以使用人民币利润购汇补充,也可以使用以後年度外汇利润补充.银行境外分支机构分配的利润、参股境外机构分配的利润,可以调回境内结汇或留存用于外汇业务的发展.


在资本与金融项目管理方面,《办法》要求,银行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向境外分支机构增拨营运资金、弥补亏损等八种投资行为应凭监管部门核准件,向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後办理.


而在代债务人结售汇管理方面,《办法》规定,银行经营外汇贷款等授信业务,贷款无法回收造成银行损失的,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用自有外汇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冲抵,不得自行购汇或者以客户结汇资金冲抵.(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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