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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投资〕符合条件经济社会项目可以转贷方式使用主权外债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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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8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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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透北京1月8日电---中国国务院法制办称,拟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项目,可以采用转贷方式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


新华社援引《政府投资条例(徵求意见稿)》称,在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项目审批程序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转贷资金申请报告.


在投资计划编制上,规定先由发改委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主权外债备选项目规划,再根据项目准备情况制定年度项目签约计划,纳入中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徵求意见稿还规定,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领域.


上级人民政府与下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上级人民政府与下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资金拨付到位.


新华社并称,政府投资条例公开徵求意见,意味着政府投资管理将步入法制化轨道,违规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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