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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F为G20提出两份银行税征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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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8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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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华财讯]IMF在G20峰会上提交两份旨在回收危机应对成本的银行征税方案,并强调尽管并非所有国家都会采用提案,但不应妨碍愿意采纳方案的国家采取行动。

综合外电6月28日报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27日如期向G20峰会提交两份独立的银行征税方案,作为其从银行业回收潜在金融危机成本的可选工具。

IMF称,并非所有G20成员国都愿意实施这两种方案,他们甚至可能不会选择任何一种。但该机构就过度自信发出警告,并称不应妨碍那些愿意实施这些方案的国家采取行动。

该机构称,各国在此次危机中所获经验大相径庭,因此危机过后其优先事项也会不同,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没有谁能够避未来再度面临危机和失败的风险。

正如此前一些成员国所愿,G20早些时候承认不会达成全球银行征税协议,但其称各成员国认同金融业应作出“公平且具实质性”的贡献,以便补偿纳税人在保障金融市场流动性方面所担负的成本。G20会议公报显示,“我们认识到出于此目的的各种政策尝试,一些国家寻求征收金融税,一些国家作出另外的尝试。”

IMF所提方案一为“金融稳定贡献税(Financial Stability Contribution, FSC)”,税率可以统一,也可以根据银行重要性或对金融体系稳定性构成的风险大小厘定。方案二为“金融活动税(Financial Activities Tax,FAT)”,针对银行利润及薪酬水平征收,主要为了回收金融活动的“经济租”。

IMF称,欧美已经提出或采用的银行税版本为FSC,这类税收应成为政府一般预算融资来源,或用作特殊目的资金,比如关闭破产金融机构的费用。而FAT税收应计入一般政府财政收入。

目前G20成员国中仅有欧洲国家对银行征税方案表示支持,这些地区的银行都曾有过大规模政府援助或其他援助机制需求,且这些国家都在努力为危机及其后续影响而引发的预算赤字融资。欧盟已经表示,将独自推行银行征税计划,不论是否在G20层面获得支持。

而英国等国则一贯对银行新税持忧虑态度,担心这会使银行将业务转移至苏黎世、迪拜和新加坡等金融中心。这些国家都不在G20成员国之列。

IMF称,“政府的单边行动可能导致税收及监管方面的套利行为”,并称“有效的合作并不一定需要完全一致的行动,而仅需要对广泛原则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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