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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经济〕香港与中央签CEPA补充协议,港银行可在粤设异地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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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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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透香港5月11日电---香港特区政府上周六(9日)与中央人民政府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六,扩大服务贸易开放和经贸合作.其中,香港银行在广东省设立的分行,可在广东省内设立"异地支行".


补充协议涵盖的范围包括旅游、银行、证券、电信、律师、会议展览等.并新增"研究和开发"及"铁路运输"等领域.令CEPA涵盖的服务领域总数,由40个增至42个.服务贸易的开放措施今年10月1日生效.


根据补充协议,在金融相关服务方面,香港银行在广东省设立的分行,可在广东省内设立"异地支行",即香港银行在跨区设立支行时,毋须先在当地设立分行.此外,符合特定条件的香港证券公司与内地具备设立子公司条件的证券公司,可在广东省设立合资证券投资谘询公司,专门从事证券投资谘询业务,香港证券公司持股比例最高为三分之一.


此外,中港两地双方同意加强金融合作及推动专业人员资格互认;符合条件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内地证券公司,可根据相关要求,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并积极研究在内地引入港股组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旅游方面,经营赴台旅游的内地组团社,可组织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旅游签注的游客,以过境方式在香港停留,以便利内地及香港旅游业界推出"一程多站式"旅游产品.香港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取得内地出境旅游领队证,并可受雇于内地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和获准经营赴港澳团队旅游业务的香港、澳门旅行社.


内地允许具有五年或以上执业经验,并通过内地司法考试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在参加培训及经考核及格後,可申请在内地执业.此外,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可与广东省的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


运输服务方面,香港服务提供者可在深圳市以独资形式建设、运营和管理深圳市轨道交通4号线工程项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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